根據《中共揭西縣委 揭西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揭西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揭西發[2014]17號)精神,縣環境保護局調整設置為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工作。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的職責。
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劃轉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1、建設項目試運行許可。
2、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三)承接上級部門下放的職責。
1.部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包括重新審批)。
2.部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3.縣級自然保護區的調整審核。
4.根據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承接的其他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監督實施本縣環境保護規章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指導并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和應急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發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管理直屬單位,指導鄉鎮場街道環境保護部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保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 人秘股(加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人事、財務管理和機關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草擬環保規章和綜合性、規范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需現場審查事項由相關職能股負責)和發證。協同做好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相關工作;擬訂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優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
(二) 規劃與生態保護股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劃、計劃、功能區劃分工作;參與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示范區的創建工作;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農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指導生態示范村建設;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指導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工程規劃、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工作,
(三)監督與污染控制股(加掛法宣股牌子)
污染物總體控制、區域性環境管理等環境保護制度的監督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本縣轄區內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和抗震、防汛等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登記、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輻射環境及核技術應用中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本縣重大和跨行政區域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以及參與本縣環境污染治理、技術政策的擬制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和檔案保存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污染物總量減排股
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承擔總量減排的調度、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污染減排規劃;組織實施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任務,負責縣、鎮環境責任考核的具體工作。
(五)環境監察股(加掛揭西縣環境監察分局牌子)
負責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在建設、生產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噪音等污染物排放情況和轄區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負責轄區排污申報核定工作,負責排污單位的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信訪和環保“12369”工作,調查處理群眾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和糾紛;負責本縣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立案和取證工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核定縣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如下:
1、人秘股編制2名,設股長或副股長1名。
2、規劃與生態保護股編制1名,設股長或副股長1名。
3、監督管理與污染控制股編制2名,設股長或副股長1名。
4、污染物總量減排股編制1名,設股長或副股長1名。
5、環境監察股(加掛揭西縣環境監察分局牌子)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5名。其中:分局局長1名(副科級),分局副局長2名(正股級,其中一名兼任環境監察股股長)。
配備后勤服務人員數4人。
五、其他事項
撤銷揭西縣環境監察大隊、揭西縣環境監察大隊棉湖分隊事業單位建制,其行政執法專項編制一并劃轉揭西縣環境監察分局。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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