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部分揭西縣環境保護局部門預算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收入總體情況表
三、支出總體情況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按功能分類科目)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七、一般公共預算項目支出情況表(按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八、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行政經費及“三公”經費預算表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十、部門預算基本支出預算表
十一、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預算表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揭西縣環境保護局2018年部門預算概況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監督實施本縣環境保護規章和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和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協調全縣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的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指導并監督管理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環境保護資金。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建議,按管理權限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牽頭組織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的綜合管理,指導、協調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民用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協助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和應急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發射源、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本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參與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管理直屬單位,指導鄉鎮場街道環境保護部門的業務工作和各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保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 人秘股(加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保密、檔案、政務公開、人事、財務管理和機關后勤行政管理等工作。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草擬環保規章和綜合性、規范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需現場審查事項由相關職能股負責)和發證。協同做好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相關工作;擬訂行政審批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并組織實施,優化行政許可管理流程。
(二) 規劃與生態保護股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劃、計劃、功能區劃分工作;參與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示范區的創建工作;受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農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指導生態示范村建設;擬訂生物多樣性保護計劃,指導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工程規劃、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工作,
(三)監督與污染控制股(加掛法宣股牌子)
污染物總體控制、區域性環境管理等環境保護制度的監督實施工作;負責全縣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本縣轄區內生活飲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和抗震、防汛等自然災害防治工作中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工作;組織實施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登記、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輻射環境及核技術應用中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本縣重大和跨行政區域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以及參與本縣環境污染治理、技術政策的擬制等;負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和檔案保存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污染物總量減排股
擬訂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承擔總量減排的調度、督查、督辦、核查及考核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污染減排規劃;組織實施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編制環境保護任期目標和任務,負責縣、鎮環境責任考核的具體工作。
(五)環境監察股(加掛揭西縣環境監察分局牌子)
負責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在建設、生產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噪音等污染物排放情況和轄區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監督;負責轄區排污申報核定工作,負責排污單位的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工作;負責全縣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信訪和環保“12369”工作,調查處理群眾投訴的環境污染問題和糾紛;負責本縣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現場調查、立案和取證工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負責污染源檔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工作。
(六)人員構成情況。核定縣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行政執法專項編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配備后勤服務人員數4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門預算表
詳見附件1-11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門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一、部門預算收支增減產變化情況
2018年部門收入預算1312.79萬元,比上年減少687.32 萬元,增長率為-34.36%。主要原因:一是監測站新招聘專業技術人員增加工資,二是專項經費減少,支出預算1312.79萬元,比上年減少687.32 萬元,增長率為-34.36%。主要原因是專項經費減少。
二、“三公”經費安排情況說明
2018年本部門“三公”經費預算安排8.10萬元,比上年減少0.42萬元,下降5%,主要原因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的要求,從嚴控制“三公”經費開支。其中: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比上年增加/減少0萬元,增長/下降0%,與上年保持不變;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85萬元,比上年減少0.15萬元,下降0.05萬元。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的要求;公務接待費5.25萬元,比上年減少0.27萬元,下降5%,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的要求。
三、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18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安排100.54萬元,比上年減少5.48萬元,下降5.17%,主要原因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的要求,從嚴控制機關運行經費開支。其中:辦公費16.48萬元,印刷費2.01萬元,郵電費4.37萬元,差旅費2.59萬元,培訓費0.25萬元,會議費0.56萬元,日常維修費2.04萬元,辦公用房水電費6.17萬元,勞務費38.88萬元,委托業務費10.5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2.85萬元,其他交通費用8.6萬元.公務接待費5.24萬元等。
四、政府采購預算情況
2018年本單位沒有安排預算資金進行政府采購事項
五、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車改革后本部門保留一般公務用車2 輛。
六、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2018年,我局沒有績效項目。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事業收入。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動所 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級財政撥款、存款利息收入、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 “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年初結轉和結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結余分配:指事業事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建設單位按規定應交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八、年末結轉和結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面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這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一、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經費: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及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三公”經費包括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1)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用車指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包括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3)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三、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項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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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2202000114號